本机关对安岳县房地产综合管理国产化升级改造暨信息协同共享项目(N512【登录查看】90)实施财政监督,发现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整改。安岳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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