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登录查看】推广信用承诺实施方案》的要求,简化和便利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鼓励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承诺对象参加【登录查看】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信用承诺形式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