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崇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文件精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时,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工本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崇阳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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