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发现【登录查看】林建设处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决定:责令【登录查看】林建设处进行整改。【登录查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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