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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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本机关发现【登录查看】存在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机关决定:责令【登录查看】进行整改。【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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