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6 00:00:00
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青川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地址):青川县乔庄镇民生路38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青川县妇幼保健院在慢性病管理中心设备购置(N51【登录查看】64)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本机关决定对青川县妇幼保健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青川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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