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汉源法院五楼会议室无纸化设备采购(N51【登录查看】250)实施财政监督,发现汉源县人民法院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汉源县人民法院进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