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府发〔202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影响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