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关于质疑期的计算问题?留言编号:3154-3672945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自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登录查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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