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A采购人就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公开邀请供应商,B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参与了该项目。但随后,采购人发布公告,终止了该项目采购活动。一个多月后,项目重启,仍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变更为“从征集的备选供应商名单中由磋商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磋商”。已报名的B供应商未被磋商小组选择为最终受邀的三家供应商之一,从而丧失了参与竞争的机会。第二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邀请方式是否合法?竞争性磋商三种邀请方式该如何使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