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110219-qt34 答复单位:[国库司]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中,是否应将“本项目采购全部货物应为本国产品,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资格条件?且不再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