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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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本机关发现【登录查看】存在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根据【登录查看】年农检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包1)(采购项目编号:N51【登录查看】94)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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