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对“精细化”交通管理服务及智能交通设备维修维护(二次)(N51【登录查看】47)实施财政监督,发现【登录查看】存在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登录查看】进行整改。【登录查看】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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