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6-02-06 00:00:00

四川

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崇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地址):崇州市永安西路26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崇州市交通运输局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本机关决定对崇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崇州市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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