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近年来,个别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天价采购”等事件。笔者认为,有必要一手抓合规、一手抓绩效。履约验收环节不可成为短板从验收环节看,一些采购人未能对“天价采购”等事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点:一是重视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履约验收的规定较为笼统。一些采购人对此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关注不对。一些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论证申报、预算资金申请、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等环节上,法定程序完成后即感觉大功告成,对后续履约验收工作该由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