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登录查看】 第5条其他资质要求中的“(2)联合体中任意一方只允许联合一次,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变更为:“(2)如联合体投标,提供双方盖章的联合体协议,需明确牵头单位。如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工作内容,联合体成员必须满足本项目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要求,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只允许联合一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多次联合组成多个联合体的将视为无效联合体。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