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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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本机关发现【登录查看】事处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责令【登录查看】事处进行整改。【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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