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6〕13号

2026-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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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申请人:易笙被申请人:【登录查看】,住所地【登录查看】。负责人吴志斌,大队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登录查看】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登录查看】8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登录查看】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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