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住建字〔2026〕5号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推动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登录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登录查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一)明确使用申请主体。使用维修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未成立业委会的,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镇))指导和监督下,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