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青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条款中的“可能”该如何理解?“可能”的法律属性与解释从立法目的来看,87号令设置15日的澄清修改时限及顺延规则,目的是保障投标人享有平等、充分的投标准备时间,维护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性与正当性。因此,“可能”的解释应当符合程序公平正义的立法初衷,只要澄清修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