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乳山市塔岛湾东岸围海养殖整体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公示稿)予以公示,海域使用论证组织单位为乳山市海洋发展局,编制单位为【登录查看】。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我局。联系人:牛余泽,联系电话:【登录查看】。邮寄地址:【登录查看】。邮编:264200。附件:乳山市塔岛湾东岸围海养殖整体用海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公示稿.pdf【登录查看】日
当前信息登录后可免费查看!
您还没有登录 ,请点击 登录 或 注册 后免费查看全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