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岳池县秦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地址):岳池县秦溪镇清溪社区上街32号二、基本情况经调查,岳池县秦溪镇人民政府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行为。三、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本机关决定对岳池县秦溪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岳池县财政局【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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