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贵公司于【登录查看】以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已于7月08日收悉,现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2【登录查看】20-NYYD):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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