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常彬在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实践中,“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应急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方案响应文件的评审争议频发,其中核心争议问题为:评审委发现供应商方案响应文件内容存在矛盾、前后不一致、文字错误、语义模糊等缺陷问题时,是否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先行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再开展评分工作。当前业内对此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说”观点认为方案响应文件属于投标文件范畴,应当先澄清后评分;“否定说”观点认为方案响应文件属于主观评分事项,不得澄清,评审委员会应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原貌直接评分。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