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共性拓展的制度逻辑

2026-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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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兼具公共财政支出与市场交易双重属性:一方面,以预算资金为基础,服务于公共任务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又通过合同机制从市场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现行政府采购法主要以“订约前公法、订约后私法”的双阶结构协调二者,即由公法规范供应商选择和竞争程序,由私法调整合同订立后的履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将采购绩效、政策功能、履约监督和数字化治理贯穿采购全过程,并由此推动合同阶段法律适用逻辑的调整。其基本方向并非将政府采购合同全面公法化,而是在以民事法律规范维护交易安全和契约稳定的同时,引入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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