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玉市财会〔2026〕9号)******公司:你公司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及《**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公司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玉****社区牟屋50—1号。二、同意谭科蓉、李艳、覃肖云三人为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谭科蓉担任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三、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