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登录查看】地址:【登录查看】法定代表人:陈伟明电话:【登录查看】【登录查看】:贵公司关于灵山县人民法院物业服务(QZZC2026-C3-990159-QZ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登录查看】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评分细则设置项目经理本科学历、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加分,属于与项目履约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构成差别、歧视待遇”的质疑。答复:(一)事实依据本项目服务场所为人民法院,场所存在信访纠纷集中、涉密、外包用工体量较大的特殊属性,项目配置一线服务人员,全部人员考勤、薪酬核算、劳务矛盾处置、用工合规管理、纪律培训等...
当前信息登录后可免费查看!
您还没有登录 ,请点击 登录 或 注册 后免费查看全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