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某单位采购车辆道闸系统,在供应商供货时发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型号前后不一致:技术响应文件及证明材料对应甲型号,商务报价文件填写乙型号,采购合同也按乙型号签订。甲、乙型号虽属同一品牌,但并非同一产品。甲型号是自动挡车器,乙型号则是集道闸、车辆抓拍等功能于一体的设备。在评审时,供应商依据甲型号的说明书和检测报告进行技术响应,并获得满分。但采购人核验发现,乙型号在尺寸、重量、运行速度、电机功率、噪声及接口配置等方面,与甲型号及采购需求存在差异。供应商及制造商称乙型号是甲型号的“升级款”。采购人能否据此直接验收?笔者认为,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比较两个型号谁的功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