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中标、成交无效。目前,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监管部门都会严厉处罚。其中对于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中提供虚假材料,目前甄别和处理的方式在业界几乎没有争议,但在评审过程中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对虚假材料进行界定,也没有采取列举式或概括式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一一说明,致使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甄别、认定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