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查看】: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高县农业农村局高县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方案编制及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51【登录查看】040)活动中提供三份虚假业绩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登录查看】,本机关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登录查看】),告知你公司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截至【登录查看】,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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