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教学实验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人对评分标准主观分设置及中标后功能测试条款提出质疑。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招标文件多个主观评审项使用“翔实完整”“合理”等模糊表述,且未明确判定标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笔者结合该案,辨析“分档赋分”与“细化量化”的本质差异,厘清中标后测试条款的法律边界,并就规范评审标准编制提出建议。基本案情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