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在政府采购监管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就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对此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时,是否需要在文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在实务中存在理解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与司法裁判观点予以厘清。监管职权法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财政部门依据94号令依法处理的范围。【登录查看】,【登录查看】、【登录查看】,【登录查看】门均予以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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