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思含紧急采购在政府采购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承担着在突发事件中保障物资供应、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然而,自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紧急采购一直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面临执行层面被泛化、工具化的风险。笔者对近3个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近30个标注为“紧急采购”的项目进行梳理,发现真正符合法定紧急采购情形的项目占比不足20%。项目虽然理由各异,但细加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以雨季汛期、开学假期、年度常规工作等可预见事由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