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市****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市****公司:你公司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及《**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公司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市文体北路35号维也纳国际商住小区4幢2单元1101号房。二、同意苏展耀、晏继昌、李冬玲三人为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苏展耀担任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三、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