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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7本机关发现内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本机关决定:责令内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内江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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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6本机关对食品安全抽检(N5110022024000024)实施财政监督,发现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整改。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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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6本机关对食品安全抽检(N5110022024000024),市中区白马片区城市燃气老旧管网改造项目监理(N5110022024000011)实施财政监督,发现四川华询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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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县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3本机关对普格县五道箐镇“和美乡村”路灯采购项目(N5134282025000027)实施财政监督,发现胡双诤,宋云红,牛兴国,邓琳,周详存在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五十六条,本机关决定:责令胡双诤,宋云红,牛兴国,邓琳,周详进行整改。普格县财政局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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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2本机关对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N5101012025001533)实施财政监督,发现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本机关决定:责令联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改。成都市财政局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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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1本机关对2025年雷波三峡中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1,包2)(N5134372025000154)实施财政监督,发现雷波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责令雷波县教育和体育局进行整改。雷波县财政局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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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1本机关对金堂县天府水城现代服务业等片区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N5101212022000057)实施财政监督,发现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决定:责令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整改。金堂县财政局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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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1本机关对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高端彩超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N510121202100057)实施财政监督,发现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决定:责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整改。金堂县财政局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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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1本机关对金堂县公安局台式电脑采购项目(N5101212020000125)实施财政监督,发现金堂县公安局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决定:责令金堂县公安局进行整改。金堂县财政局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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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0本机关对彭山区第一中学运动场升级采购安装项目(N5114032024000150)实施财政监督,发现眉山市彭山区第一中学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本机关决定:责令眉山市彭山区第一中学进行整改。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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