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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1-05-2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土资发〔2011〕3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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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抽取操作细则 2011-03-28评标专家抽取操作细则孝招标办发〔2011〕4号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局各科室、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依据《孝感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评标专家抽取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评标专家抽取操作细则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确保评标专家名单保密,依据《孝感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孝感政办发[2009]113号),特制定本细则。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由市交易中心信息部专人(以下简称抽取操作人)负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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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债券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2010-11-19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债券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荆国资发〔201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从中国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回购的在荆门辖区内的不良金融债权(含政策类债权和商业类债权,简称债权)处置行为,根据《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收购和处置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荆门辖区内不良资产的方案〉的批复》(荆政办函〔2005〕23号),在对《荆门市政策类金融债权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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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 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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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暂行办法 2010-10-20孝感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暂行办法孝招标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09]77号)精神,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将《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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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北省区域性评标专家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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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9-0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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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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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2010-03-17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招标办[2010]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提高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招投标项目评审行为,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从省评标专家总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标书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计发。二、专家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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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 2010-01-19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鄂州市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国土资源规划第一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本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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